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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制度

  1 、检验室接受检品后,首先核对检品与检验卡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或退回。核对后应作检品登记。

  2 、检品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人员检验。见习期人员、进修或实习人员不得单独操作。

  3 、检验者接受检品后,首先对检验卡与检品中的品名、批号、生产或配制单位、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包装、规格、数量、编号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按照质量标准或有关方法及 SOP 进行检验,并按要求记录。

  4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项目或结果处于边缘的项目,本人复验确定了不合格结果及限度边缘项目后,由室主任安排有复验资质的人员领取第二份留样进行复验。

  5 、在监督检验过程中需要改变法定检验依据及方法时,经科室主任、业务技术室主任、主管所长确定,按规定报上级机关批准后方可进行。

  6 、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按原始记录书写要求及时如实记录,严禁事先记录、事后补记或转抄,并逐项填写检验卡的有关项目。

  7 、检验卡和原始记录经核对人员逐项核对,由室主任全面审核签名后送交业务技术室审核。

  8 、由协检室检验的项目,应由协检室核对、审核后,将协检卡、原始记录连同剩余检品交主检室,最后由主检室合成检验卡(或检验报告底稿)。

  9 、在正式检验报告书未送达前,有关科室和人员不得将检验情况和结果私自泄露。

  10 、检验人员应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完成检验任务,室主任和业务技术室应了解检验情况,督促检验进度。

  11 、检验科室的检验报告应附检验卡、原始记录,由业务技术室审查,送所长(或主管业务副所长)核签后方可打印。

  12 、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原检验机构或原检验机构的上一级检验机构或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出,逾期即视为认可。

  13 、检验结果只对所送的样品和所检验的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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