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检品留样制度
1.1 检品留样
1.1.1 检品留样工作由业务技术科负责。
1.1.2 业务技术科接收样品后,由收样管理员分出留样,留样的数量不得少于一次检验量;对于抽验样品,留样一个完整抽样封签的包装。留样数量输入计算机网络。其中食品类样品的制备方法、留样要求、盛装容器及保存条件见附表1。
1.1.3 留样管理员应当确认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完好,加贴复检备份样品相应标识后存入留样室,按照样品标示的保存条件及检品编号顺序存放。
1.1.4 检验不合格的剩余检品由检验人员妥善处理,不合格留样由业务技术室分区入库保存。
1.1.5 检验合格的剩余样品可以退回供样单位,检验科室按检品卡上的退余样要求,将剩余样品随检验原始记录交业务技术科。供样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到业务技术科留样管理员处领取剩余样品,而且须在检品卡备注中注明对本检验报告无异议,才能领回样品。如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或检出非食用物质的或发现潜在风险的,本机构有权拒绝委托方取回余样以及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1.2 留样保存
a.食品类样品:未检出问题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出问题的食品样品,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1.2.1 留样室的贮存条件应符合检品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以确保样品不会对检验质量产生不良影响:一般常温留样室温度应控制在28℃以下、湿度控制在75%以下。冷藏室温度应控制在2-6℃,冷冻室温度应控制在-18℃。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样品应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留存样品。
1.2.2 留样管理员应负责留样室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及时处理留样室温湿度异常报警的情况。
1.3 留样的调用
1.3.1 检验科室因复验需要调用留样期内的样品,由使用人填写“调用留样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业务技术科科长批准后,方可调用。调用后的剩余检品应退回。
1.3.2 因工作需求调用留样期内的样品,由使用人填写“调用留样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业务技术科科长审核,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用。
1.3.3 工作需要对留样启封看样时,应经业务科科长同意,看样人员与相关人员共同启封。结束后由原启封人立即重新签名加封,并应记录,交回留样管理员。
1.4 留样的处理
1.4.1留样期满的样品,由留样管理员填写“留样申请处理记录表”,经业务技术科科长审核、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统一由办公室送到有资质的相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检品留样处理记录一般保存三年。
1.4.2 留样期满的样品应定期处理,一般一个季度处理一次,以保证留样室剩余样品有足够的空间存放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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