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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东盟食品检验检测中心收费制度 

1.委托检验样品:

1.1 食品及保健食品类

a.委托单位填写检验合同后,收样管理员认真查看样品状况(包括样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质量等级(食品)、功能类别(保健食品)、样品外观性状、数量、包装规格、生产单位或产地,供样单位等内容),清点样品是否与填写的检验合同相符,确认符合检验要求后签订合同。

b.收检样品量一般为要求检验项目检验用量的三倍(包括数量和包装量),如有特殊情况,客户须写出书面申请,经业务部主任同意,酌情减量,并应在“检验合同”备注栏注明。

c.收样管理员还应核对并确认客户所用的检验检测方法,当发现样品与检测方法要求有偏离时应及时告知客户并征求其意见,如果该偏离可能会影响检测结果时也应及时通知客户。

1.2 化妆品类

a.委托单位填写检验合同后,收样管理员认真查看样品状况(包括样品名称、商标、批号或生产日期、质量等级、数量、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或产地,供样单位等内容),清点样品是否与填写的检验合同相符,确认符合检验要求后签订合同。

b.收检样品量一般为要求检验项目检验用量的三倍(包括数量和包装量),如有特殊情况,客户须写出书面申请,经业务部主任同意,酌情减量,并应在“检验合同”备注栏注明。

c.收样管理员还应核对并确认客户所用的检验检测方法,当发现样品与检测方法要求有偏离时应及时告知客户并征求其意见,如果该偏离可能会影响检测结果时也应及时通知客户。

2 .抽样样品的接收

a.收样管理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对样品进行验收,核对每批样品的封签是否完整、有效以及运输过程有无损坏,变质,或变化。并核对样品的品名、批号或生产日期、样品外观性状、数量、包装、生产单位或产地、受检单位、抽样单编号等内容是否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移交确认单”相符,如相符,在移交表上签收,如有不相符的,请抽样人员更正,必要时会同抽样人员进行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对样品进行编号。

b.收样管理员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将检品信息录入计算机网络,按《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或《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微生物检测》的规定填写“检验卡”。同时建立收样台账。

2.1.1  收样管理员将检验样品和资料送达检验部后,检验部核对样品状况与“检验卡”(或资料)相符后签收。对样品有任何疑问、或认为样品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有异常情况时,检验部在开始检验之前应通知业务部与委托方联系,以得到进一步说明,将讨论的内容记录在“检验合同跟踪记录”后再进行检验。

2.1.2  收样管理员负责将已抽到的样品,而本所又不能检验的品种分包到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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