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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样须知
时间:2008/4/1 15:34:43              浏览次数:5568 阅览字体[ ]
为避免抽验合格药品的浪费,减少被抽样单位的经济负担,按桂食药监发[2008]2号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回暂行规定》和广西南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样品退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被抽样单位领取合格剩余药品作如下说明。

   一、 抽验的药品除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易腐败、霉变、挥发及开封后无保留价值的药品外,经本实验室检验合格并出具报告,且复核量未经调用的情况下,复核量可以退回被抽样单位,由于抽样时因封签可能造成包装或标签的损坏,对退回样品被抽样单位应遵守相关法规妥善处理。留样量及不合格样品按规定不允许退样。

   二、对最小包装完整并且在有效期内的剩余合格药品,由本所业务技术室通知被抽验单位在检验报告书发出后1个月内取回。

   三、 被抽样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及“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到业务技术室留样管理员处现场办理退样手续,双方应对退回药品的名称、批号、规格、生产单位、包装、数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填写《领取抽样合格剩余药品登记表》,并对所领取的复核量样品作出申明后,方可领取复核量样品。被抽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来领取的,则视为自动放弃领取,剩余药品由业务技术室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被抽样单位应在抽验合格剩余药品退样申明书中作出申明:第一:对本检品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第二:复核量样品在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所出现的一切质量问题及法律责任均与南宁食品药品检验所无关。
 

广西南宁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八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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